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庭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雄有期徒刑九年。
2018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庭与吴某坤、俞某等7人在当地一家渔馆吃宵夜,期间,吴某庭觉得在另一桌吃宵夜的梁某等人说话太吵闹,俞某便走过去要求梁某讲话不要这么大声。梁某内心不快,打电话叫来被害人李某超和秦某,两人到场后,两桌人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均有受伤。
打斗停止后,李某超、秦某、梁某等三人到附近的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治疗,吴某庭、吴某坤等人到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某庭得知李某超等人在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后,想起打斗中没能占得上风,顿生再次报复的念头。随后,他纠集被告人吴某雄、胡某华等人,由吴某雄驾驶汽车开进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停车场,吴某庭先下车推搡李某超,接着吴某雄掏出携带的匕首向李某超冲过去,李某超见状害怕便向医院门口跑出去。吴某庭紧追李某超,吴某雄持匕首继续追赶。在两人一前一后的追逐下,李某超情急之中跳入锦江河,之后溺水身亡。吴某庭站在河岸还大声威胁。
过后,胡某华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吴某庭、吴某雄离开现场。当日上午,因害怕被追究刑责,吴某雄指使胡某华将匕首扔进锦江河,还教唆胡某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慌称其作案时使用的是“玩具塑料”刀。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庭、吴某雄对持刀追赶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遭受现实的危险之中,因此被害人选择跳河避险,在避险过程中因溺水身亡不属于异常介入因素。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超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被害人跳河后,被告人有义务实施救助,但却仍扬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对被害人的危险处境处于放任的态度,被告人应对其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某庭决定并组织人员参与系主犯,吴某雄没有接触到对方,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华犯窝藏、包庇罪获刑一年六个月,三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江门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评定为犯罪。在判断因果关系过程中,如出现介入因素,就要考虑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性、异常性、对引起损害结果的作用予以评判。本案中,被害人通过跳河逃走,本属于极度危险的行为,但因其承受的持刀追赶而恐慌的状态下,力图逃离必死无疑的危险处境的选择,是相当自然的行为。因此,追赶与跳河溺水死亡就存在因果关系。
【撰文】黄绍侦 李霭莹
【通讯员】牟玉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