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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想在中山做二房东,须经房东书面同意


租房遭遇二手房东引起纠纷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9月1日起,租房要使用新修订的《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其中明确规定“转租房屋须经房东书面同意”,同时如果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二手房东负责赔偿业主损失。

■转租房屋须经房东书面同意

在一些租房平台上,各种转租房屋的信息屡见不鲜。根据《示范文本》,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首先跟房东签约的租客赔偿房东损失。

同时,转租房屋需要两个书面文件,租客转租房屋需要房东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房东同意转租的,租客还应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与原来房东签订的合同约定,并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房东。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原租客负责赔偿房东损失。

■租客返还房屋,遗落物品视为放弃

不少人租房期满搬离房屋时,会遗落一些物品,房东有时很难处理。《示范文本》明确,租客返还房屋后,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放弃其所有权,房东有权自行处理。租客搬离房屋且与房东双方签订《房屋交还确认书》,即视为房屋返还完成。

租赁合同期内,房东要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租客,租客享有该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逾期不回复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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