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中山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调度会在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会上,城管和执法局垃圾分类办负责人李呈耀介绍并解读了《中山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方案,中山将在今年8月底实现全市党政机关(包括市、镇区两级单位及中直、省直驻中山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并在12月底前实现全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全覆盖。

6月19日,中山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调度会在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
【公共机构范围】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工作目标】
2020年8月底前,全市党政机关(包括市、镇区两级单位及中直、省直驻中山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0年10月底前,市级下属和镇级下属单位(如学校、医院、各中心等)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全覆盖。
【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公共机构分类指引情况、分类设备设施配置要求等严格按《中山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执行;分类标志类别、图形符号、标志设计、标志设置等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各公共机构可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和网点布局等体系建设情况,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党政机关产生的废打印纸、保密文件等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

会议还印发了《中山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就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分类投放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一)分类收集容器规
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使用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颜色,标志必须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2019)要求。收集容器分为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厨余垃圾绿色、其他垃圾黑色四种,收集容器大小分为40L、60L、120L、240L、660L等,可根据人员数量、垃圾产生量、空间大小等自行确定容器大小、数量及材质。但与垃圾运输车辆接驳的终端收集容器,其容量等规格要求必须与各镇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相匹配,确保桶车对接。依据公共机构不同场所产生垃圾的特性合理组合选配分类收集容器,如二分类、三分类或四分类等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容器外观颜色、标志样式要求如下:
1、可回收物外观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 647C;
2、有害垃圾外观为红色,色标为 PANTONG 485C;
3、厨余垃圾外观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外观为黑色,色标为PANTONG Black 7C。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颜色或标志等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于尚未达到淘汰年限的旧式垃圾收集容器,在其显著位置张贴正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从而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应逐步实现更新换代。此外,室内非标生活分类垃圾桶或临时生活分类垃圾桶应当张贴相应类别标识,标识颜色也需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2019)所规定的颜色标准。
(二)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标准
1、党政机关分类投放配置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施:
(1)在主要出入口、楼梯间、电梯间、大厅等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办公室、会议室等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在食堂设置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茶水间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在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在管理处(大厅、门岗)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2、景区(公园)分类投放配置标准
根据景区(公园)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施:
(1)在主干道、人流较大的支路每隔100-200米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出入口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在提供野餐、露营等场地设置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休息区、商铺处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在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在管理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校园分类投放配置标准
根据校园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施:
(1)在主干道、人流较大的支路每隔 100-200米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办公楼、教学楼主要出入口、楼梯间、电梯间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能产生有害垃圾的实验楼等全少应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在食堂设置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宿舍楼首层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他楼层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在茶水间、休息间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在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医疗机构分类投放配置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施:
(1)在大厅主要出入口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每个楼层间、电梯间和楼层过道(每隔100米)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在病房设置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餐厅设置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在茶水间、休息间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在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在管理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交通场站分类投放配置标准
根据交通物流场站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施:
(1)在月(站)台、乘车(船)区及主要通道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在旅客等候区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在餐饮服务区设置三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茶水间设置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在卫生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在管理处(主要出入口)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分类收集点配置标准
公共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集中、分类存放四类垃圾和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的位置应固定,便于投放、收集,做到防风防雨防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包括各类生活垃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等信息。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分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四、分类投放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生活垃圾产生者宜将可回收物暂存,适时交售给废物资源化回收点,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和纺织类进行细分类。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大块纸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废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废塑料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压扁等处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废玻璃容器应进行清除残留物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应防止破损:碎玻璃应无用厚纸包装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废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应进行清除残留物、洗净晾干、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尖锐面钝化后再投放。
6,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旁);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旁)。
(二)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有害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
1、有害垃圾投放时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2、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投放时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防止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弃置药品及药具应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5、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7、有条件的单位应细化有害垃圾类别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种类。
(三)厨余垃圾投放要求
厨余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1.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2、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后按分类要求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将盛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单位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厨余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得混入厨余垃圾。
4、外卖盒内的残余物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适宜回收利用的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要求
其他垃圾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备,不付收入除此以外类别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次,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五、分类收运要求
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二)有害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市场企业进行收运,运往有害垃圾暂存点,再交由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市场企业进行收运。使用专用密闭收集车直运至市有机易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待建成)。在市有机易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前,可运往市三大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或符合标准的镇区处理设施过渡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市场企业将垃圾分类收运至垃圾转运站,再转运至市三大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处理。
(五)大件垃圾及装修垃圾。采用预约收运或由产生垃圾的单位自行运送至堆放点,由环卫部门或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市场企业定期收运。大件垃圾运往大件垃圾破碎点进行破碎,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进入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其他部分运往市三大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处理。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廖瀚
【实习生】李姗恒
【通讯员】朱燕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