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华鸿金属制品公司第三车间主任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黄某因何被行政拘留?其缘由一定要引起广大企业主、工厂车间主任的警醒。

原来,10月6日21时42分,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华鸿金属制品公司三车间发生火灾,清远市消防支队立即出动5辆消防车24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于2019年10月6日22时45分成功将火灾扑灭,成功转移现场10桶硫酸、10桶磷酸、4桶硝酸。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小患不除,必有大患”。清城区石角镇新华鸿金属制品公司三车间因非法买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爆炸性物质引起火灾,是严重违法,极其危险的行为。如当天这些危化品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对于罔顾法律法规、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事故第二天,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该公司车间主任黄某实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拘留15天。
违规储存危化品会触犯哪些法律条例?赶快了解。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实践来看,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
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王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