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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伤险出新政,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做好珠海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社会工伤矛盾风险,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日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珠海市各类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办理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该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避免出现“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施工承包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按工程造价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政要求,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原则上按照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乘以“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测算确定。

为便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珠海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含地铁项目)暂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价超过10亿元(含本数)且其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比例低于5%的,其人工成本费用经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确认函后,也可以按照其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1.0%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

多部门协力维护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新政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职工,所有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据了解,为推进该项新政贯彻落实,珠海市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执法协作机制和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联合督查、联合通报机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全力推进珠海“二次创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采写】黄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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