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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首部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出台,3月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潮州海事局获悉,3月起,《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填补该市水上交通安全领域法规制度的空白,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构建水上交通安全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当前,随着潮州港口经济快速发展,水上交通违章和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压力不断加大。为有效解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2017年10月,潮州海事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经过多方努力,《规定》于2019年1月30日在潮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4日颁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渡船安全检查。

据悉,《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自用船舶、游艇、通航安全保障、水上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规定》要求,潮州供水枢纽上游库区正常蓄水位期间,船舶通过广济桥桥梁水域的航速不得超过 5 节。 并禁止船舶在北关引韩至潮州供水枢纽及韩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停泊、候航,但是码头水域、广济桥下游候航 锚地、船闸候航区除外。 

自用船舶方面,要求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不得在主航道航行,需借用主航道时应当靠边航行;不得从事客(渡)运、经营性运输等活动。

《规定》还禁止在航道、港池、调头区、警戒区、禁航 区、锚地、推荐航线、渡口等水域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游泳、垂钓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巡航检查。

此外,要求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遇险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救助。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未经市搜救中心、海事 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据潮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吴来文介绍,《规定》的顺利颁布实施,填补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空白,对进一步加强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全媒体记者】纪金娜 【通讯员】倪淳钰 谢天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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