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信息。《规定》是潮州市首个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政府规章,自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继国务院颁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后,广东省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专项法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此番出台《规定》是结合潮州市气象灾害特点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而潮州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潮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曾蓓娟表示,气象灾害对潮州市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依然严峻,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防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设置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规定》建立了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分灾种防御机制。针对潮州市发生频繁和影响大的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等气象灾害,明确了各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应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
此外,《规定》强化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补充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停运,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应急处置措施。
潮州市气象局局长唐仰华介绍,潮州市自2014年实施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停课机制以来,为恶劣天气情况下保障学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预警信号,停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院校就启动停课机制,学生和家长不需要再等待其他通知。”
《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分灾种防御联动机制。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设置了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即,当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这项制度将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和主动权,同时也对灾害天气的预报提出了更高要求,对预报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压力和考验。”唐仰华表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气象部门将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值班制度,提高风险研判能力。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
《规定》还规范了预警信息发布行为、发布渠道和传播行为。
对于预警信息的发布,《规定》中明确了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目前潮州市气象部门已建立了手机短信、气象网站、微博、微信、抖音、12121应急气象电话、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发布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在传播方面,《规定》从三方面做了明确。
首先,明确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广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再次,明确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这里要注意的是准确传播,也就是所有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传播虚假的气象信息。”唐仰华如是说。
重点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规定》从防御规划、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人工影响天气、防御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单位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规定风险性评估,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开展范围,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将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后的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要求归集到《规定》中,同时细化了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范围。
《规定》要求加强防御设施建设。《规定》指出,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场所、交通干线、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普通区域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燃气站场、阀室、燃气管道及其调压装置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全媒体记者】苏仕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