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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21.99万元,龙门一拉链加工点偷排废水被处罚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下称“龙门分局”)与当地一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金额21.99万元。

2021年9月3日,龙门分局接群众投诉后,会同县公安部门到龙门永汉镇某拉链加工点开展夜间联合执法突击检查。检查期间,工作人员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批及证照,擅自从事拉链表面处理生产,并将大量生产废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厂外的沟渠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水样中pH值、铬、铜、锌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因涉嫌环境犯罪,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县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该拉链加工点的实际经营者已被依法逮捕。

就非法拉链加工点排放废水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龙门分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进行磋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初步意见。

4月25日,龙门分局会同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利用线上远程系统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其错误行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1.99万元。当日,通过线上签收赔偿协议,双方快速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同步签署司法确认申请书。在赔偿协议中,龙门分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允许其分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接下来,龙门分局将把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协议情况及时报送司法机关。

龙门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此案的成功磋商,进一步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促进环境治理社会共同参与的体系建设。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龙门的绿水青山。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龙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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